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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告示

版权声明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( 下 称 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」 ) 拟 支 持 并 鼓 励 使 用 通 用 数 据 模 式 ( 即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所 定 的 数 据 元 资 讯 模 型 及 相 关 的 XML 结 构 描 述 ) 。 除 另 有 所 指 外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拥 有 辖 下 数 据 规 格 登 记 册 储 存 并 公 布 的 所 有 通 用 数 据 模 式 及 任 何 其 他 人 工 制 品 ( 下 文 统 称 「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」 ) 的 版 权 。

如 有 指 明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使 用 人 需 向 第 三 者 版 权 拥 有 人 要 求 批 予 特 许 , 以 复 制 、 修 改 、 演 绎 、 改 编 、 公 布 、 分 发 、 发 行 或 向 他 人 提 供 任 何 第 三 者 版 权 作 品 ( 下 称 「 第 三 者 作 品 」 ) 衍 生 的 复 本 或 有 关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使 用 人 拟 以 其 他 方 式 作 其 他 用 途 , 本 版 权 声 明 或 下 述 版 权 特 许 不 得 用 作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把 第 三 者 作 品 的 特 许 批 予 任 何 使 用 者 。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, 使 用 者 须 就 第 三 者 作 品 所 衍 生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各 种 预 定 用 途 , 向 有 关 版 权 拥 有 人 获 取 所 需 特 许 , 而 除 非 与 直 至 取 得 特 许 , 使 用 者 不 得 利 用 第 三 者 作 品 衍 生 的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作 任 何 可 能 侵 犯 任 何 一 方 版 权 的 用 途 。

版权特许

在 上 述 版 权 声 明 的 规 限 下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现 批 予 数 据 规 格 登 记 册 的 所 有 使 用 者 非 专 用 、 不 可 转 移 及 免 付 使 用 费 的 权 利 及 特 许 , 以 复 制 ( 上 述 数 据 规 格 登 记 册 版 权 声 明 所 界 定 的 )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、 向 市 民 发 放 复 本 , 或 作 出 改 编 ( 包 括 修 改 ) 。
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现 免 除 使 用 者 因 修 改 或 改 编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所 衍 生 作 品 的 版 权 申 索 。 然 而 , 这 些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版 权 及 任 何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, 仍 须 归 于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。
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明 确 卸 弃 有 关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保 证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可 商 售 、 对 某 特 定 用 途 的 适 用 性 、 不 侵 犯 版 权 或 所 有 权 的 保 证 ;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内 容 适 宜 作 任 何 用 途 ; 或 编 制 这 些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者 专 利 、 版 权 、 商 标 或 其 他 权 利 。 这 些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「 照 原 来 样 子 」 提 供 , 并 「 不 保 证 没 有 缺 点 」 , 亦 没 有 任 何 明 示 或 隐 含 的 保 证 。 使 用 者 可 行 使 下 文 「 按 本 身 的 风 险 」 所 给 予 的 权 利 及 特 许 。 不 论 是 否 根 据 本 版 权 特 许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无 须 承 担 下 述 法 律 责 任 : 因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各 方 使 用 或 无 能 力 使 用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或 任 何 衍 生 作 品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直 接 、 间 接 、 一 般 、 特 别 、 附 带 或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。
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在 本 网 站 张 贴 告 示 或 政 府 认 为 有 效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, 随 时 终 止 下 述 任 何 特 许 。 张 贴 于 网 站 的 告 示 , 须 当 作 为 在 张 贴 时 立 即 生 效 。 在 特 许 终 止 后 , 使 用 者 须 就 其 拥 有 或 管 理 的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任 何 复 本 , 作 出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能 指 示 的 行 为 。

为 免 生 疑 问 , 本 文 内 容 并 无 构 成 把 注 册 人 工 制 品 的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转 移 或 转 让 予 任 何 使 用 者 。 本 文 并 无 指 明 给 予 的 所 有 权 利 , 均 由 政 府 明 确 保 留 。

本 版 权 声 明 及 版 权 特 许 须 按 照 香 港 特 区 法 例 诠 释 , 并 受 其 规 管 。 就 本 版 权 声 明 及 版 权 特 许 的 任 何 申 索 或 事 宜 , 本 版 权 声 明 及 版 权 特 许 所 指 的 使 用 者 或 任 何 各 方 接 受 香 港 特 区 法 院 的 非 专 属 管 辖 权 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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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©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: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